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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
释义
    

法律主观:
    


    劳动仲裁后,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法律客观: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 立案 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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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