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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
释义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应该满足以下要件:
    (一)相对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请求方无过错。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严重过错行为仅限于以下四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请求方须为无过错。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
    (三)因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需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多久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是三年。且自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主体只能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仅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依据《民法典》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单独提起诉讼。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二)过错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不仅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视为有过错,即须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则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只要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则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承担责任的内容。
    依据相关的规定,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具体赔偿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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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2: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