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假钱是不可以自己销毁的。 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无权销毁人民币、假币、样币,私自销毁是犯法的。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故收到假钱,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没收假币,交予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持有人若对被收缴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持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 当遇到假钱时,无论金额大小都要采用下面的处理方法: 1、如果误收了假钱,不应当再使用,需要上缴到当地任何一家银行或者公安机关; 2、如果发现他人使用假币,应劝其上缴; 3、如果发现有人制造、贩卖假币,应该立刻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