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能聘用失信人员。 公司是可以聘用失信人员,法律是没有规定公司不得聘用失信人员的; 但失信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失信人一般指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失信人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下: 1、特定行业:如果失信人所求职的公司,对这方面审核不是很严格,那么是可以正常工作的。但是比如金融行业,会在员工入职前要求提供征信报告甚至是查询其执行情况,那么一旦被查出来,很大可能是不会录用的;此外,有些大公司也会核实求职者这方面的记录; 2、职务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执行信息。直白点说,执行人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董事、高级管理员。 综上所述,失信人可以录用,没有影响,但是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