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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回避
释义
    法律分析: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2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1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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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8: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