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债权人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应当由债权人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承担。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来确定违约责任;仍不能确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地要求债权人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