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侦查阶段不让律师会见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案件侦查阶段不让律师会见的规定有哪些? 侦查阶段不让律师会见的情形是,律师会见嫌疑人可能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二、律师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会见犯罪分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三)代理调解、仲裁;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相关法律制度中有关于刑事侦查阶段不让律师会见的规定,比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会串供的、可能会引起同案犯逃避侦查的,诸如此类的情形,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也不能随意会见犯罪嫌疑人。除了这两种特殊情况,律师随时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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