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探视权孩子不愿意见该如何办 |
释义 | 行使探视权孩子不愿意见应这样办: 1、如果孩子被教唆、利诱、恐吓,表示不愿意接受探视,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案件。此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责令其纠正错误行为; 2、根据孩子的具体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推断孩子拒绝父母探视的真正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依法处理; 3、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法官责令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对孩子进行思想教育,说服孩子同意并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视,由于探视权与人身有关,即使一方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不履行,也不能强制执行。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配合。 一、 离婚后一方有探视权不给看如何处理 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所以,如果孩子的父亲在离婚后拒不履行对孩子给付抚育费等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来强制对方履行义务。但是探望权则不同,这只是父母一方的权利而非义务,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再也不去看自己的孩子,虽然在道德上会受到众人的谴责,但并不违反法律。 而如果孩子的母亲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可以要求抚养权变更。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探视权,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父如何争取探视权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规定探视权是未成人获得父爱、母爱等婚姻家庭权利的具体体现。 父母和子女之间得到关系并不是婚姻关系的附属。行使探望权是作为孩子父母的权利,倘若其中一方有探视权不看孩子只能遭受人们在道德上对他的谴责,但在法律上不需要付出代价。当然,如果原先协定抚育孩子的,由于自身的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抚育孩子,则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亲权的一种,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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