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什么的规定办理登记 |
释义 |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向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宗教团体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注销应当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需要撤销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即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除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成立宗教团体的需要; 2、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3、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4、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1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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