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处以什么处罚 |
释义 | 律师分析: 用他人校园卡到图书馆借阅图书者,暂扣校园卡。将校园卡借给他人使用者,处以停止借书权限2周。 读者在未办理借阅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携带图书馆文献离开图书馆被查出时,视为严重违规。除追回文献外,还将记录读者信息。对情节恶劣者报请校有关部门处理。 外借图书超过规定期限的逾期按下列规定执行:1.若有逾期图书未归还,暂停借阅权限。2.图书逾期每天每册记扣5积分。损毁和遗失图书1.损毁图书(如批点、涂改等),其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对其批评教育;损毁程度较严重,按图书遗失处理。2.图书遗失遗失图书应及时报告,按原图书相同版本或经同意的新版本实物赔偿。.遗失一般图书,赔偿原价的三倍。中文多卷集以整套定价,遗失或损毁其中一册或数册者,书价按平均每册价格计算。拆除图书中的磁性材料者以窃书论处。损坏图书馆的各种设备,须赔偿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严重者报校保卫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一)违规处置文献信息;(二)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三)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四)将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五)其他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出版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正式出版物的,由出版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损坏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归还所借文献信息,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