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人的权利都有哪些 |
释义 | 委托人一般具有以下权利: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要求补偿权利;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一、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又称“行纪合同”。信托合同主要适用于法人之间,其特征是: 1、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而不是委托人承担。 3、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 4、信托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 5、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二、信托关系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信托关系,是指因信托合同成立,在当事人、受益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关系实际上是信托法律关系。它由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2)客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借以产生信托关系的资财; (3)内容,即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的权利义务由信托法规定。 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信托客体、信托报酬、信托结束。 1、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 2、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3、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是指完成信托行为的行为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将其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财产,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4、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5、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 5、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 三、信托财产的价值范围 1、信托成立时,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形成信托财产的初始规模。 2、信托运行期间,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的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处分财产,则信托财产就会转变为其他方式存在,例如:以信托资金投资证券市场的运作方式时,信托财产从资金形式转化为相应的证券;以信托贷款进行管理运用时,信托财产从资金形式转化为债权。在部分《信托合同》中,会对闲置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也作出约定,例如: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在信托利益分配前由受托人以银行存款、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同时《信托法》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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