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的,可以适当地考虑女方因举行婚宴所花的费用,80%以上的彩礼应予以返还。 2.对于已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已登记结婚且已同居生活、结婚登记前后均同居生活的其返还的比例应有明显的降低,考虑返还的比例可以在50%以下。 3、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彩礼数额不大; (2)同居生活二年以上; (3)已共同生育子女; (4)有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可以判令不予返还。 一、哪些情形下彩礼不能要回? 以下情形下彩礼不能要回: 1、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3、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二、不能返还彩礼有哪些情况 彩礼不能返还的情形包括以下: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