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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不可调解吗有什么规定呢
释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可调解,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机关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中调解制度的规定。调解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并作为一种制度文化深深影响着民众的社会价值观,但一般认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理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无论是否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都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手中的权力,只能按照国家的意志依法行事。这样就使得复议机关处理因行使行政权力引起的争议失去了可以进行调解的基础。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种是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使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只是规定了一种行为原则或者行为幅度,行政主体有一定的裁量余地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对行为方式的裁量。二是关于幅度和种类的裁量,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法定处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包括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三是对性质认定的裁量,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性质或者对被管理事项性质的认定有裁量权。四是对情节轻重的裁量,如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较重的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前所述,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进行调解,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也就不能与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而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自由裁量的具体行为则不同,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以,可以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在法律规定的行为原则和行为幅度内与行政复议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而且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也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对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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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8: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