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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肇事责任问题的调解及赔偿问题
释义
    有关部门对于交通肇事的案件,进行赔偿调解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赔偿原则以及公平、合理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指的就是对于所有应该赔的赔偿都需要赔偿。公平、合理原则则是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又要恰当维护侵权人的权利。
    一、诽谤罪具体怎么赔偿
    诽谤他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规定为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的类型,也就是不告不理。诽谤他人不但是违反犯罪的行为,更是有违道德的行为,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之余,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因诽谤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主要是指的精神赔偿。但对于精神赔偿,全国没有确定的的标准与数额,主要由法官根据一定的原则、参考多种因素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一般根据以下因素来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赔偿原则遵循的是,补充适用原则以及公平适用原则。至于赔偿的标准如何,参照当地的赔偿标准进行判断。
    二、损害赔偿赔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全面赔偿的原则。如果侵害人确实无力全面赔偿,或者全面赔偿后将会使侵害人及其亲属的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者调解由侵害人延期或过分期偿付。
    二、财产赔偿原则。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三、损益相抵原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四、过失相抵原则。
    三、法律对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在保护程度上的差异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前者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人身权重于财产权。依据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其特点是权利人不能从中获利。没有惩罚性赔偿。但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很难说将医疗费等损失赔偿后即为公平,因为这时受害人不但有肉体的伤害,还有心灵的伤害,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弥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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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9:0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