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休产假期间被公司辞退怎么办? |
释义 | 休产假期间被公司辞退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一、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如何处理 1、公司违反劳动法加班规定,加班超过36小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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