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下列情形,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办案人员移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三人参加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