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 |
释义 | 限制减刑是是我国刑法中的特别规定,主要是指那些犯重罪,行为恶劣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死缓)的,人民法院在对其审判时,在作出裁判的决定的同时,可以做出对其限制减刑的决定。那么,司法实践当中犯罪分子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对其做出限制减刑的决定呢? 限制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判处累犯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的以及判处因强奸、放火、爆炸、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等死刑缓期执行的或者是判处实施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在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可以作出对其限制减刑的决定。 被限制减刑的罪犯可以被减刑吗? 值得注意的是,被决定限制减刑的罪犯并不是不能够被减刑,而是要在对被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的起始与间隔时间以及减刑的幅度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掌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被限制减刑的的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为犯罪分子有重大的立功表现,依法被减为了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需要与没有被限制减刑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的开始的时间上、间隔时间上以及具体的减刑的幅度上做对比,严格掌握。 关于对被限制减刑的罪犯减刑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限制减刑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依法减为了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少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刑考验期满后,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对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被依法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被减为了无期徒刑的,即使其具有了被减刑的条件,也应当在被执行了五年以上才可以减刑,满足了这个条件后,在具体的减刑时间与减刑幅度上,依照本规定对无期徒刑犯的减刑规定执行。 《规定》的第十四条对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已经依法被减为了有期徒刑的,又要在减刑时的情况作了详细规定,即符合条件的,需要再减刑的,对其一次减刑的刑期不能超过六个月,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最少是两年。对有重大立功的,减刑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的减短,但是一次减刑的刑期不可以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对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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