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购买方来说,如果收到到发票已经认证,而由于某种原因开票方对该发票开具了红字。则需要对已经认证的发票金额做进项转出。 1、在购买方的开票机系统里做1份红字发票申请单: 2、做好了的申请单还需“申请单导出”,导出到桌面并拷到U盘; 3、把原来有误的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该发票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及原件,付款给销售方的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有该有误发票的认证清单; 4、把以上的所有纸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的公章,写上“与原件一致”字样; 5、带上原件与复印件和U盘到税务局,税局会开正式的负数发票通知单,把该通知单给销售方,就可以开具负数发票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