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证据效力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非法证据效力的相关规定有《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 一、拘传的对象是哪些人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1.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二、变更羁押期限法条 关于规定变更羁押期限的法条是哪些的问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是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不当的强制性措施,可以申请变更。对于超过羁押期限不能办结的案件,应当将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在我们的国家里重伤判缓刑可以取保候审吗 犯罪分子若因造成他人重伤而被判处缓刑后,是不适用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的,因为取保候审仅能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提出。《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五条,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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