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涉外专利诉讼的期间,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或本国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如果诉讼期间能够达成调解的,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五百二十九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第五百三十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