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解除收养关系,规定是 |
释义 | 收养了一幼儿,后将幼儿带回上海并抚养长大,为其购房办理婚事。 养子未能好好经营自己的婚姻,被净身出户且因买股票负债50万。自己仍然不务正业,每日游手好闲,赖在女士自己所育儿子家中,大吵大闹,甚至将屋中物品扔出房门,要求养母支付钱款,为其偿还债务。女士考虑到自己所育儿子将来要成家立业,不能任由养子胡闹,便同意为样子偿还债务,并提出要求养子将户口迁出,解除收养关系。养子为了拿到钱,写下同意解除关系的字条,并在拿钱后将户口迁出在外住房。该女士称养子的生母已经找到,且户口已经迁出,是否可以认定双方收养关系已经解除,养子后续出事,其是否还需要帮助处理。 法律解析 收养关系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另一种的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法律亦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时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除非送养人与收养人达成协议。被收养人8周岁以上的,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因此,在本案中,因该女士养子已经成年,其已经签订了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则双方收养关系可以认为已经解除。至于养子的亲生母亲是否找到,不是双方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或者必然结果。养子已经将户口迁出,也可以从一定角度上反映养子已经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当然,同样地,户口是否迁出也不是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或者必然结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规定,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到民政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应以曾经的收养关系在民政局登记过为前提,如果之前尚未就成立收养关系登记过,民政局无相关档案资料,那么登记解除收养关系则没有必要。但如果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作为一种单独的管理方式,则需要去民政局办理解除登记。此时,也会出现民政局登记与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具备同样的效果,即如果已经经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那么不需要再去民政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在本案中,因收养女士与养子的收养关系未曾在民政局登记过,则应不需要再去民政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手续。 根据现施行有效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在收养过程中,应当以民政局登记为准,采登记成立主义。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此时,收养公证能否起到收养关系成立的效果?如果双方只是签订了收养协议且发生了事实收养关系,但没有在民政局登记,双方收养关系是否不成立?笔者认为,收养公证应当与民政局登记收养起到同样的作用。如果仅仅具备收养协议,未进行登记或者公证,仅仅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具备对抗作用,也实现不了国家对养父母子女的有效的管理。 关于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因此,可以说本案中养子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是否恢复,需要看双方的意愿。生父母的出现不导致养父子女关系解除,也不必然恢复与生子女的关系。 本案中女士与养子的关系虽然是双方已经协商解除了,但因其双方未进行解除登记,不能排除养子前来找养母麻烦的可能性,协议具备内部效力,若为达到明确的法律保护,建议其确认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效力或者据此为依据,诉请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民政局登记解除不以曾经登记成立为前提,也可以通过民政局登记解除。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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