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造企业债务重组 |
释义 | 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以资产清偿债务:就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2.债务转为资本:就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方式;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两种情形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的重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第四种方式就是上述三种方式的组合,比如将一部分债务用资产清偿,另一部分转为资本。 一、会计上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情形有三种: 1、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计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计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 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是建立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基础上的事项,债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将无法收回,因此在会计上被确认为重组损失,这部分损失实际上就是债权人在重组日确认的一笔坏账,基于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直接在营业外支出列支,而不在管理费用或坏帐损失列支。税收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承认该项损失。当该笔损失具备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七条对坏账确认的条件(如应收账款已逾期3年未收回)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种情形属于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减去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对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这主要是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同于资产转让损失(会计上按资产账面价值结转)。 二、债务重组日的确定方式是什么 债务重组日即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一般在测试时掌握以下原则来判定债务重组日: 1、如果是银行存款方式抵债的,以款项到账日为债务重组日; 2、如果是存货方式抵债的,以存货的最终运抵日为债务重组日; 3、如果是以房产抵债的,通常以房产过户手续办妥日为债务重组日; 4、如果是以无形资产抵债的,通常以法律交接手续办妥日为债务重组日; 5、如果以债转股方式抵债的,则以增资手续办妥日为债务重组日; 6、如果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抵债的,则以新的偿债条件正式执行日为债务重组日; 7、如果是混合清偿方式抵债的,以最终解除债务手续日为债务重组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