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强制执行探视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子女已满八岁,法院会征求子女意见,不同意则不强制执行。离婚后,探视权可以被强制执行。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履行探视义务,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然而,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不能被强制执行。如果子女已经满八岁,法院会询问他们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就不应该强制执行探望权。《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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