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探视权可否能执行 |
释义 | 离婚后的探视权可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如果父母的探望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法律分析 1、离婚后探视权可以执行。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离婚后探视权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离婚后的探视权执行是基于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的父母都享有与子女建立和维持亲子关系的权利。如果一方未履行探视权,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执行探视权。执行程序包括申请执行、法院调解、强制执行等环节。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判断是否执行探视权。如果执行权利被拒绝,申请方可以提起上诉。离婚后的探视权执行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障子女与非监护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离婚后的探视权是离婚双方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探视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如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如果探视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暂停探视,待情况消失后恢复。离婚后的探视权执行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以保障子女与非监护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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