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可以终止探望权的情形如下: 1、父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恶劣,没有明显的悔改表现的;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 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4、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而且鼓励孩子犯罪的; 6、八岁以上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