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探视权可否执行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是平等的,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对拒不执行协助的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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