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为一式五联,第一联由出具单位留存,第二联由出具单位定期汇总后交当地疾控中心,第三联供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使用,第四联供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使用,第五联由家属留存。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