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有哪几种 |
释义 | 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2、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3、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4、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一、在我国借钱炒股非法集资吗 是不是非法集资在于集资是否经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果经过批准则不属于非法集资,否则即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非法集资立案后多久可以退款 非法集资法院结案后,一般3-6个月内可以返款。分析如下: 1、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一、非法集资一般有以下常见形式: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有以下: 1、集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总之,一般需要需依法追缴,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主要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是依法批准,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并承诺按期进行返还本息。 三、非法集资多收利息拒不上缴的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关于非法集资多收利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拒不退交非法集资利息,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收缴,如果没有妨碍司法机关工作执行收缴的话,到不至于会判刑。 在公安机关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后期的返还被害人财产时,会将受害人之前在参于非法集资活动时所收取的利息,抵扣本金。(这么做的原因是最大程度的保障所有被害人的权益)。故而,非法集资允许用非法集资利息低本金。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2、朋友圈内集资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3、民间借贷跟非法集资有啥区别? 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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