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履约保证金是必须要交的,如果不按照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此履约保证金最好还是按规定交。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