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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权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释义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监高违反法律规定或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又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上述人员的法律责任,则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对于上述失职或侵权人员提起诉讼追究其责任的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必须具备前置条件:
    1、若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有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况,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申请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公司对上述人员提起诉讼。
    2、若公司的监事有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况,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申请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代表公司对上述人员提起诉讼。
    3、股东提出申请后,若董事会后者监事会30天内没有答复或者答复拒绝诉讼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4、前置程序的豁免。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不经前述前置程序,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属于共同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形,而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并且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所以股东代表诉讼不属于共同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谁
    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不归股东,应当归公司。虽然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股东不能直接享有胜诉后的利益,但是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间直接获得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可否申请仲裁
    股东代表诉讼是不可以申请仲裁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的是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立案审判。
    股东代表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
    股东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的区别
    股东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的区别是:
    1、原告主体不同。股东诉讼是原告是股东。股东代位诉讼中,原告是公司。因此,股东代位诉权可以是单独诉讼,股东共同诉讼。
    2、侵权客体不同。股东诉讼中,侵害的是股东利益。股东代位诉讼中,侵害的是公司利益。
    3、诉讼目的不同。股东诉讼是为保护股东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而股东代位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维护公司利益。
    4、法律责任承担者不同。股东诉讼的诉讼责任为股东承担。股东代位诉讼责任由公司承担。
    5、被告不同。股东诉讼中,股东诉讼权利是源于股权,其被告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但不能是公司外的第三人。股东代位诉讼则不同,只要公司怠于行使诉权,任何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人都能成为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
    
     该内容由 陈亮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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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