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贷款额度和年限 (1)提高额度计算系数。贷款额度计算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提高至50%。 (2)贷款提取综合计算。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与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在申请贷款之前一次性办理。 (3)延长贷款年限。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2、省内异地贷款 职工及配偶一方工作地或户籍地在东营,在省内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在相应的市申请贷款。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省内其他城市工作的,在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当地申请贷款。省内异地贷款担保按异地贷款政策执行。 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二、销户未结算要等多久 销户未结算要等多久,具体可询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销户未结算说明职工已申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的销户提取业务,但还未进入结算流程,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算后,会将款项划入职工的联名卡储蓄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可以同时贷吗 个人购买住房时、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可以同时使用,即房屋总价=购房首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分别按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补足而形成的个人住房贷款模式。《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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