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超过六个月,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除非约定保证期限或已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也不需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也不需再承担责任。担保超过六个月,如果未超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仍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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