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工伤保险条例2023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及申请材料。根据条例,工伤包括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的意外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的伤害、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等。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历复印件。工伤认定需按照规定条件和标准进行鉴定,非工作相关的伤害无法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认定的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的认定前提,是需要对职工的伤害认定为工伤事项,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鉴定处理。当事人可以提交有关文件和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来进行审查和认定,不属于工作的是无法认定的。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因工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突发疾病死亡、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军队伤残复发也视同工伤。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病历复印件。申请人需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受理申请。工伤保险的认定需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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