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记录在法庭上有一定的证据价值,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会被采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辩护人进行会见,保护其在会见中的言论自由,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律师的会见记录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或者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管理机关保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代理案件时,有权将与当事人的会见、通信和信函等涉及律师代理行为的材料和记录保存和复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文件、物品等物证。”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律师会见记录是律师代理案件时的必要行为,其记录内容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是,法庭并不一定会采纳其中的全部内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例如,如果律师在会见中提出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但未经过当事人的确认或其他证明,则其会见记录可能会被法庭视为不可靠证据而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