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别及解读 |
释义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客体、主体和刑事处罚等方面存在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客体为侵犯的社会关系,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刑事处罚较严。介绍贿赂罪主观上为故意,客体为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主体为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事处罚较轻。 法律分析 1、主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认识到其是在以某种方式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或自己会主动向请托人索贿。而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2、客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实质上是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介绍贿赂行为人通过替受贿人与行贿人双方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从而使得行贿人可以向受贿人给付财物,达到满足双方各自利益的目的,从而获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结果。介绍贿赂、行贿、受贿这三种行为是紧密联系的,他们的行为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3、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也包括非公职人员。 4、刑事处罚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处罚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介绍贿赂罪的处罚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结语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在主观、客体、主体和刑事处罚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介绍贿赂罪则属于故意;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而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最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事处罚较介绍贿赂罪更为严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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