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庭步骤 |
释义 | 开庭审理的核心步骤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其核心步骤如下: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1、组成合议庭2、对提起上诉的活动进行审查3、查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并作必要的调查4、决定是否开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_,经省、_治区、直辖市_级_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_。如遇_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从改变后的_民法院收到案件之_起计算审理期限。_民检察院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_民法院后,_民法院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当事_和辩护_申请通知新的证_到庭、调取新的证据_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_个_,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_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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