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缓刑几率与初犯有关吗?
释义
    初犯判缓刑几率大吗?初犯可以从轻处罚吗?判了缓刑可以去外地吗?根据具体案情,初犯可根据一贯表现从轻、减轻处罚,若符合条件,宣告缓刑的几率较大;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缓刑期间可以去外地做事,但需经派出所同意并汇报活动情况,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一、初犯判缓刑几率大吗?
    不一定,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因为我国有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其中初犯就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于初犯、偶犯是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从轻、减轻处罚,这是基于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来量刑。初犯是第一次犯罪,尚未形成习惯,可改造性大,因此若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宣告缓刑的几率较大。
    二、初犯会从轻处罚吗
    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判了缓刑可以去外地吗
    缓刑期间可以去外地到外地去做事。缓刑期间,经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同意,可以出外版做事,并在期向派出所汇报你的活动情况。
    依据《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是指遵守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自觉服从公安机关、所在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是指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报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纪守法情况等。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不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在地域外出医病、探亲等,也不得组织、发动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四)需要迁居的,要提出申请,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外出经商,也需事先经县公安机关允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结语
    初犯判缓刑几率大吗?不一定,应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初犯属于酌定量刑情节,一般可根据其一贯表现从轻处罚。初犯尚未形成习惯,改造性大,若符合条件,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缓刑几率较大。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者可在法定刑限度内判处刑罚。缓刑期间可去外地工作,但需经派出所同意并汇报活动情况。缓刑期限根据判决确定,期间需遵守法律、报告活动情况、遵守限制。迁居或外出经商需经批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4 4: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