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维权申诉时效为多久 |
释义 |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根据解释,“应当”是指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例如,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或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就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由于种种原因只能在离开单位之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也必须在离开单位之日起的60天内提起申请。 为此,有关专家提醒包括城市建筑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侵害就要及时举报、申诉,切莫明知用人单位“欠薪欠保”,依然选择“追薪拖到年关”,这种不明智的做法很可能吃亏。 此外,专家还提醒,有的劳动者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使超过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仍可以再告到法院。殊不知,劳动者此时再去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只是诉权而不是胜诉权,法院还很可能因超出申诉时效而驳回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劳动者的权益确受侵害,理应受到保护,也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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