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监外执行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在一定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的,可以向有关执行部门申请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犯罪分子服刑的监狱局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的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和依据,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即监外执行的种类,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存在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犯罪分子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文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监督。 2、罪犯怀孕或哺乳婴儿。哺乳期按婴儿出生后一年计算。 3、罪犯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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