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贷款额度=借款人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配偶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贷款额度计算至千元,取千元整数)。其中,月平均余额是指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近12个月的月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缴存时限倍数的确定,以缴存时限小于等于12个月为4倍作为基准,缴存时限每增加12个月倍数增加1倍,最高增至10倍。借款人贷款时确定的每月归还贷款本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