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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逮捕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释义
    一、逮捕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确有逮捕的必要性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
    二、逮捕的期限
    如果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此时案件继续处于侦查阶段,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两个月。
    当然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依然不能结束侦查,比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还可以再申请延长两个月。如果还是搞不定,经过批准还可以继续延长两个月。
    所以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七个月的说法来源。但这仅仅只是理论上的,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而且,如果发现新的罪行,所有的侦查羁押期限又要重新起算。
    三、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而未逮捕,疾病症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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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1:5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