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逮捕审查的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1、应当针对不同证据的特征有针对性的进行审查。 2、应当注意将其中一个证据与案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对于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就其自身来审查,往往难以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一、审查起诉中的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 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 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不但如此,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等等,以便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 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不起诉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二、民事证据若干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证据规定如下: 1、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陈述。作为证据的一种,当事人陈述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分类的特征。双方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双方陈述具有真假并存的特征。因此,审判员在使用此证据时,应注意防止虚假证据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和验证,以确定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书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想法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证据。这类物品之所以被称为书证,不仅仅是因为它的外观是书面的,更重要的是它所记载或表达的内容可以证明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书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证书的表现形式来看,有书写、印刷、刻印等,从证书的载体来看,有纸、竹、布、石头等。具体表现形式有合同、文件、票据、商标图案等。所以书证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证书是民事诉讼中广泛使用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特点等方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的属性来证明事件的真实情况,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 3、视听数据是指利用录音、视频、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片、传真数据、电影胶片、微型胶片、电话录音、雷达扫描数据、计算机存储数据和数据。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不以视听资料为独立证据类型,只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类型,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其独立特征,将其归为独立证据; 4、电子数据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硬盘恢复获得的信息等。,不同于传统的视频、录音等视听数据; 5、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并将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传唤到法院作证的人。证人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称为证人证言; 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家利用其专业知识,分析鉴定事件证据资料,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类型证据类型的重要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基于其他证据资料,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他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与客观案件相匹配,尽量与表达人的主观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定证据材料的过程; 7、调查记录,调查记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亲自对与案件纠纷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品进行检查、拍照、测量的记录。 三、刑事证据如何使用 刑事证据的运用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以后,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与审查判断证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的联系表现在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往往是结合审查判断证据同时进行的。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认定案情与审查判断证据,都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认识过程。随着刑事诉讼的进展,公安司法人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与对案情的认定,都会不断地完善。 通过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反复检验,层层把关,公安司法人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对案情的认定,必然会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说它们之间有区别是指审查判断证据的真伪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主要是对单个证据本身进行审查,判断单个证据对案情的证明力。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则是在审查判断单个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查证属实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性结论,也就是运用证据来认定整个案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2、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3、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案件事实情节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5、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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