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犯罪中一人过追诉时效还会立案吗? |
释义 | 共同犯罪中一人过追诉时效不会立案,但其他犯罪人员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多个条件,包括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的犯罪客体。根据刑事诉讼法,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应撤销,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人过追诉时效,其他犯罪人员仍会面临刑事追究。 法律分析 一、共同犯罪中一人过追诉时效还会立案吗 案件超过追诉时效的,是不再追诉刑事责任的,如果已经立案的,应该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一般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案件都是有追诉时效的,一般是根据服刑的期限来进行确定,如果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那么就不会再追诉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案件的情况来,在共同犯罪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只有一人,而其他犯罪人员同样会承担起刑事责任。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一人在共同犯罪中超过追诉时效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对于已经立案的情况,应当撤销案件。在一般共同犯罪的认定中,必须满足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的犯罪客体。因此,在处理共同犯罪时,超过追诉时效的一人将不再承担刑事责任,而其他犯罪人员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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