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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之诉案由分类
释义
    第三人撤销之诉条件及适用法院范围。民诉法第292条规定提起撤销之诉需满足条件:1.第三人与判决有利害关系;2.未参加诉讼非因自身原因;3.证明判决损害其权益;4.诉期为知道损害之日起6个月。只能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权人可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或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行为。
    法律分析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由此可见,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提出主体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决内容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成为案件当事人,且未能参加诉讼是非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三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必须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该规定为除斥期间;五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结语
    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9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需满足一定条件:第三人与判决内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未能参加诉讼非因自己原因,且有证据证明其民事权益受损。撤销之诉的提起期限为六个月,只能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延长履行期限的行为,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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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1: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