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批准逮捕时能否修改罪名? |
释义 |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逮捕后,发现不应当逮捕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况下,可以释放被逮捕人或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机关必须及时采取撤销或变更措施,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检察院批捕后能改。如果公安机关在逮捕后,经讯问被逮捕人,发现不应当逮捕的,会释放被逮捕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会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拓展延伸 检察院批准逮捕时能否根据证据调整指控罪名? 在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根据证据调整指控罪名的可行性存在一定的限制。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时,会依据案件的初步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如果在逮捕前发现新的证据,或者对已有证据进行重新解读,可能会导致对原有指控罪名的调整。然而,这种调整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检察院会考虑证据的可信度、证据的关联性以及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等因素。因此,虽然在逮捕阶段进行罪名调整是可能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要求。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逮捕后需进行讯问,若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情况,应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同时,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会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至九十六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发现强制措施不当时,应及时撤销或变更,并通知相关方。在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根据新证据或重新解读已有证据,可对指控罪名进行调整,但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和审查程序。因此,罪名调整需满足法律条件和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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