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
释义 | 本文主要内容是关于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的迁移费或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和移植费的支付标准和执行时间,同时通知了市政府将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法律分析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暂按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执行;(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三)青苗补偿费,耕地按每亩1300元标准给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本标准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市政府将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1〕10号)同时作废。 拓展延伸 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 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是指在农业生产或土地利用过程中,由于地面附着物(如建筑物、设施等)或青苗(如农作物、植被等)遭受损害或破坏时,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地面附着物或青苗受到损害时,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赔偿机制包括确定损失范围、评估损失金额、协商赔偿方式等环节。同时,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也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农民权益等因素,以维护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因此,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对于维护农业生产、土地利用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结语 综上所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是在农业生产或土地利用过程中,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损害或破坏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对于维护农业生产、土地利用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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