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厂搬迁后,单位和员工协商解除合同的,那么单位要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因工厂搬迁,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化,但员工不愿意随迁的。也就是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和员工协商,无法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要向员工支付补偿。 法律分析 工厂搬迁后,单位和员工协商解除合同的,那么单位要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因工厂搬迁,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化,但员工不愿意随迁的。也就是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和员工协商,无法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要向员工支付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