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类型和赔偿范围 |
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照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00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形式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形式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形式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二)故意隐形式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形式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三)形式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形式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形式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固有利益,二是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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