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损失赔偿的情形是,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及故意提供虚假的情况等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 一、无效合同是否有侵权责任 无效合同没有侵权责任。合同因一方过错无效,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只需对因缔约过失责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如何正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缔约过失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人实施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4、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签订合同时隐瞒真相应如何处理 签订合同隐瞒真相的处理方法: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此外,隐瞒真相的当事人还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