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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中暴力取证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释义
    刑法中暴力取证罪的立案,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证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证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定;暴力的对象是证人,但对这里的“证人”宜作广义理解,即包括被害人;逼取证人证言,是指强迫证人做出特定内容的证言(包括被害人陈述)。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一般公民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4、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逼取证人证言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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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3:47:50